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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各行其是:法學與司法》譯者序
關鍵字: 法學美國司法制度波斯納法院司法改革例如,農村外嫁女能否繼承父母遺產?從相關法律文本來看,顯然可以,這也符合新中國確立和堅持的男女平等的公共政策。只是在中國農村社會,因為外嫁女事實上,出于不能和不便,不承擔贍養(yǎng)父母的責任,以及傳統的大宗財產都是不動產且無法貨幣化,所以演化確立的農耕社會的普遍規(guī)范或民間法是女兒不繼承家庭財產。
但如今中國社會變化巨大,遺產貨幣化不但可能而且常常成為現實,加上征地拆遷的經濟補償,遺產繼承就成為中國農耕社會的現實可能,有關遺產繼承的訴訟出現且日漸增加。但法官很難應對。因為這類訴訟實際要求的是廢除農耕社會長期遵循的普遍規(guī)則,盡管很有道理,也符合法律和公共政策,但這樣的司法判決往往會催生家庭內部圍繞財產繼承的矛盾和糾紛,并且會進一步促進這類案件的供給。這就令法院處于一個非常尷尬的位置,它從理論上的糾紛解決者變成了糾紛激化者和糾紛促成者。當然,這一點不應成為法院拒絕受理這類案件的理由。但這確實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難題。更重要的是,這類案件,無論結果如何,至少都有一方當事人可能將怨氣轉向法院。如何可能讓人民群眾在這樣的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立案登記制的“快車道”是否會促成糾紛?
由此才可以看出,在任何社會,最大量的糾紛一定是通過立法(包括習慣法)、行政這類政治行動,通過仲裁、調解、互惠甚至相互忍讓等社會機制,以及在現代工商社會通過保險這類市場機制,予以回應的,不可能指望法院來大包大攬。法院只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最后一道,并不是最正義的防線,也不是最堅強的防線。
因此,僅僅抽象地理解法院的功能是解決糾紛,就顯然不夠。一定要在社會格局和政治體系中來了解和理解法院適合以及能夠接受和處理什么樣的糾紛。這不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政治學知識,還涉及市場、社會和政府的政治社會學知識,也涉及對當代中國社會變遷和社會規(guī)范的社會學、經濟學的理解,以及基于所有這些理解之上法官的恰當應對和長袖善舞。僅僅有便民訴訟的強烈意愿,無論出于為人民服務的理念還是進一步改革的政績,都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基本格局,任何大動作的影響都只可能是邊際性的,換言之,大致只能是“換湯不換藥”。這就是為什么雖更名為立案登記制,最終實際收獲的就一定還是某種形式的事實上的立案審查/審核制。
另一例子是法學界常常嚴厲批評,中國法院也一直聲稱或承諾要予以改革,科層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希望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guī)律的體制。因此,有了法院“扁平化”管理的制度設計。這種批評抽象地來看確有道理,眼下強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法官責任制設計看起來也很有針對性,但由于缺乏其他學科的知識,因此無論是批評者還是改革者事實上都有意無意忽略了科層制發(fā)生的原理,不理解科層制所應對的中國法院系統和中國法官普遍存在的問題。
中國司法要面對的一個最重大的社會制約就是人口眾多、人口密集,因此許多法院都面對超量的案件。因此,中國大多數地區(qū)的各個法院都有眾多法官,其數量遠遠超過美國聯邦系統的任何一個法院。事實上,許多法院,如浦東法院、朝陽法院和海淀法院各自擁有的法官數量就超過了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全部法官(625 名)!
從管理學上看,一旦一個法院內法官的數量多了,內部若沒有協調統一機制,即便都依據統一的法律或都遵循先例,各自獨立裁判的法官或分別組成的合議庭也常常會對類似案件做出不同的判決。這并不是理論推斷,美國學者的經驗研究就發(fā)現,聯邦第九巡回區(qū)法院的法官人數最多(28 人),無法全員聽審,內部沒有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因此該法院的判決在某些方面最為反復無常。同一法院內的不同法官判決分歧會令普通民眾疑惑,有損司法的公信力。
在當今中國,由于法院內法官人數太多,這個問題對法院權威的潛在威脅就更大。而在許多學人看來不符合審判工作律——其實只是不符合美國法院和法官審判模型——的科層化就成了應對這個問題的制度措施之一。這不是說科層化管理一定就好,它確實會侵蝕法官的一些獨立判斷。但問題是,如同韋伯曾經指出的,當眾多專業(yè)職業(yè)人士共同從事一項受規(guī)則約束的事業(yè)之際,科層化是一個減少差錯保證規(guī)則統一的組織制度措施,事實上是法治的保證。在這一分析下,就并不存在某種始終如一更符合審判工作的規(guī)律這樣一個本質主義的制度選項,只能選擇一種在計算了所有成本(包括風險)收益之后的理性的制度。
司法改革,切掉的只有大印章?
法院系統中科層化管理體制的發(fā)生也還與眾多法官的社會心理需求有關。和所有人一樣,法官也需要某種晉升機制來自我確認,這不僅意味著自己的工作獲得了社會和體制的承認,有時甚至也需要借此向同學、家人或熟人來“炫耀”。這沒啥丟人的,因為有了這種感受,人才可能會有幸福,也才會努力工作。因此,法院系統是一定需要一種科層來滿足法官的這種內在需求,激勵法官努力工作。而且這種科層等級制至少對于一些法官來說必須是相當實在的(往往是具體職務,即具體能管某些人和事),不能只是些符號的(如按工作年份的統一晉升一級,無論是法官級別、干部級別或工資級別)。
- 原標題:蘇力 | 《各行其是:法學與司法》譯者序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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